一、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院臺建字第一○一○一三三八八五號函核定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為辦理住宅補貼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新婚:申請人於申請日前二年內結婚。
(二)育有子女:申請人育有未滿二十歲之子女,且該子女與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設籍於同一戶。
(三)新婚租屋:新婚且申請租金補貼。
(四)新婚購屋:新婚且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五)育有子女租屋:育有子女且申請租金補貼。
(六)育有子女購屋:育有子女且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七)育有子女換屋:育有子女、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八)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
(九)結婚日:戶籍謄本結婚登記之日期。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施行前所定結婚要件者,不在此限。
(十)單親家庭:指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有未滿二十歲之子女者。
(十一)重大傷病: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 前項所定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申請人因喪偶、離婚或其他原因,致成為單親家庭之外籍人士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大陸籍人士持有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且其未成年子女於本國設有戶籍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配偶為外籍或大陸籍者,應持有外僑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不具備者,應有入出國(境)紀錄證明。
三、住宅補貼方式如下:
(一)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二)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家庭成員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擇一辦理;同時申請二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目前仍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 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住宅補貼證明文件後,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已取得政府其他購置或修繕住宅補貼資格而申請第一項第二款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接受貸款利息補貼前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申請本部九十七年度及九十八年度辦理之「新臺幣四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高雄市政府辦理之「高雄市促進在地就業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計畫」者,不受前項應放棄原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之限制。 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函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得自行下載瀏覽本部之成家期前輔導數位課程。但九十八年度核定戶未參與成家期前輔導課程者,自第二年起停止補貼。詳情請上內政部網站(http://goo.gl/DxgHaF)